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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事制造業(yè)的公司通常需求在生產線上作業(yè)的勞作者穿戴工作服上崗,然而這其間的一些公司卻以此為由收取押金,往往勞作者的工作服還沒穿在身上,幾百元不等的押金現已忍辱負重地交到了公司手中。
盡管國家在《關于貫徹執(zhí)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作法〉若干問題的定見》等規(guī)則中,已對公司的該行動做出了禁止性規(guī)則,但《勞作合同法》中對此再一次做出了明確規(guī)則:用人單位招用勞作者,不得需求勞作者供給擔;蛟S以其他名義向勞作者收取資產。用人單位違背本法規(guī)則,以擔保或許其他名義向勞作者收取資產的,由勞作行政部門責令期限交還勞作者自己,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規(guī)范處以罰款;給勞作者形成危害的,應當承當補償職責。
提示:在用工過程中,若是工作服是有必要穿戴的,應當視為公司給職工供給的勞作條件之一,而沒有理由向職工討取費用,收取職工押金作為工作服費的作法顯然是不合法、不合理的。作為勞作者,咱們需求學會關于公司如此收取押金的行動說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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